通知公告

成都文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2022-11-15

成都文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设点单位)的监督与管理,规范设站单位办学行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是对学生开展招生宣传,进行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设点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我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的校外教学点,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点单位须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学校开展送教上门的合作办学,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对于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从严控制的情况下设点。

(二)设点单位须具有与学校合作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立的辅导教师(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训、组织课堂讨论等任务的辅助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学历继续教育有关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专兼职班主任以及负责网络支持、技术保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其中辅导教师由学校派出或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学校认定选用,辅导教师总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含1名负责人),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

(三)设点单位须具有可供学历继续教育持续使用的、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能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学生规模200人以下时,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40台;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教学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计算机按照1:10增加;图书藏量不少于5000册,有可供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经教育部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均可在各校外教学点开设。学校在每个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

(二)学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开设。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设点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及我校相关政策制度;

(二)配合我校开展招生宣传、诚信考试教育、咨询服务、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

(三)配合我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及时向我校反映有关意见建议;

(四)配合我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七)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八)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我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九)站点在办学过程中出现管理不规范、违规、违法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直至撤销等不同程度的处理。对优秀站点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七条 设点单位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在本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选择开设的专业,并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须配备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辅导教师队伍。主讲教师全部由我校专任教师和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我校选派,也可经设点单位推荐后由我校认定选用。推荐的辅导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 100。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纳入本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设点单位教学组织实施、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管理。设点单位要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

第十条 设点单位配合我校开展的招生广告宣传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统一由我校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我校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发布未经我校授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者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收费”“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我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我校保存。

第十一条 设点单位要畅通学生咨询渠道,协助做好学生学业评价、学业预警和学业帮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

第十三条 严禁设点单位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由学生全额直接上缴我校财务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我校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和质量监控,根据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联合学校财务、审计、教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设点单位及时整改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监管,开展年度检查和“随机”抽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校外教学点,向四川省教育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教育教学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办学质量的;

(三)变相独立办学等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进行活动的;

(四)违规发布招生信息,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者存在严重 扰乱招生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存在违规收费,“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要求整改的校外教学点,根据相关要求整改期满后向我校提交整改报告,经学校核查核验,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招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文理学院

2022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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